成人高等教育函授考试管理办法

成人教育部 发表于: 2018-09-05 点击:

内容摘要:内容摘要:考试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考核学生学习成绩的重要手段,是检查教学情况的重要措施,对函授教育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严格考试制度,加强对命题、印卷、保管、传递以及考场组织等工作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考试管理办法。一、命题第一条:考试命题以教材和教学大纲为...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考核学生学习成绩的重要手段,是检查教学情况的重要措施,对函授教育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严格考试制度,加强对命题、印卷、保管、传递以及考场组织等工作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考试管理办法。

一、命题

第一条:考试命题以教材和教学大纲为依据,命题范围以不超过全学期该门课程已讲授内容为宜,连续讲述二或三个学期的课程,每学期的考试以本学期讲授的内容为主。试题覆盖面达到课程全部内容的90%,难易搭配比例为3:3.5:2.5:1(基本:中等:提高:附加)

第二条:每门课程考试时间为2个小时。每门课程均需命出两套水平相当,难易适度的试题为期末考试题和补考题。试题的题量以大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答完为宜,不能太少。两套试题中决不允许出重复试题。

第三条:由校本部负责抽查考核的课程,由校本部负责组织命题。其它课程由任课教师负责命题。所有考试试题均需在考前一周内密封送到校本部,由校本部负责抽取其中一套试题作为考试用题,另一套留做补考用题。

第四条:试题卷面设计要求统一格式,要严格按照《黑龙江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标准出题格式》命题;两套题均按卷面满分100分出题,各大题、小题要标明分值;试题不准用题签形式,因而试卷必须留出答题空间。要求试卷是打印稿。

第五条各科试题必须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试题纸。

第六条:命题教师及其它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如发现泄漏行为,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二、 试卷印制、保管、分发与传递

第七条 考卷的印制由学校指定专人在保密的条件下进行,做到准时、保质、保量、保密。

第八条 试卷保管员负责试卷的保管工作,要认真检查试卷印刷质量和数量,准确分发、密封,考前任何试卷不准离开保管室。

第九条 监考人员负责试题的传递工作,考前到指定保卷室领取试卷,于考前五分钟当场拆封发给学生,考试完毕当场将试卷清点密封,并填写好考场记事表交带回还卷处。

三、 考场组织

第十条 期末考试的考场,由学院成教部负责组织、安排,召开监考人员会议,做好考前准备和安排。

第十一条各门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一般情况下每天考三场,上午8:00—10:00,上午10:20—12:20,下午14:30—16:30 。

第十二条 考虑到函授教育学生的考试特点,考生的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座位间距在2个座位以上。

第十三条期末考试考场监考人数:80人以上考场以4名以上监考为宜;60-80人的考场以3名监考为宜;60人以下考场以2名监考为宜。

第十四条 考试日程表由成教部与系部协商确定,在考试前一周由各系部通知所属学生做好考前准备。

第十五条在监考人员的选聘上,应以学院专兼职管理人员为监考,同时考虑年龄、性别、经验等因素合理编排。

四、考试成绩评定

第十六条 校本部抽考课程由校本部评定考试成绩,其它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评定。

第十七条 函授学生每门课程总评成绩按期末考试成绩评定。评定后的成绩由函授系部转发学生本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试卷不予评阅,被视为违纪,按零分处理,并在总分栏标出违纪字样:

①用红笔等规定以外颜色笔答卷者;

②把姓名、学号写在非指定位置处者;

③在试卷上书写与解题无关字样者;

④在试卷上做明显示标记者;

第十九条评卷要做到宽严适中,始终如一,在认真核对采分点后记入分栏,字迹要清楚,并且在试卷外封皮上签名,评卷教师在更正自己评卷结果时,必须签字。

五、监考人员职责

第二十条 考试设巡视员和监考员。监考人员由各系部选派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熟悉业务的同志担任;巡视员由成教部选派,主要负责巡视考场,处理考试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考前必须参加培训,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不经培训不准监考。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必须佩带规定标志,严格遵守考点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准在考场内吸烟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擅离职守。

第二十三条 考前领取试卷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考试科目及数量,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四条 开考前20分钟,监考人员携试卷进入考场,考生入场前应检查、清理考场。

第二十五条 开考前15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并监督考生将所带物品放到指定的地方。

第二十六条 考试前10分钟监考人员应认真向考生宣读场规则及该科考试的注意事项。

第二十七条 开考前3分钟,监考人员分发试卷,并指导学生正确填写姓名、学号等。如发现试卷差错,应及时换备用试卷,遇有漏印、重印、错印等,立即请示有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实施。

第二十八条 开考时间一到,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卷。同时要清点考场人数。

第二十九条 考试开始后,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视,另一名监考人员逐个认真核对考生在试卷上所填写的学号、姓名是否正确,考生本人与身份证、学生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若有问题,立即查明,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开考20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入场。开考30分钟后,提前交卷的考生方可交卷出场。

第三十一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

第三十二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监督考生应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得隐瞒袒护,并必须如实地将违纪考生的违纪行为填入《考场记录》,没收违纪证据,附在《考场记录》后。

第三十三条 监考人员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考生违纪、舞弊。

第三十四条 监考人员对考生既要严格执行纪律,又要耐心热情,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第三十五条 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当众宣布离终考所剩时间。

第三十六条 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监考人员应认真核对《考场记事》的填写内容。检查试卷封皮上学生所签姓名与试卷上是否相同及试卷份数与参考人数是否相符。认真填写试卷封皮上栏目,并核对准确。

第三十七条 监考人员将试卷密封装订好,不能漏装、错装或倒装。

第三十八条 监考人员不认真负责,或违反本规定者,取消其监考资格,不再聘用。情节严重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六、考试规则

第三十九条 学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听从函授站监考人员和巡视员指挥。

第四十条 学生须带学生证入考场,并将学生证放在桌上,以便监考人员查对,不带学生证者不准参加考试。

第四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考室、座次参加考试,迟到30分钟者,不得参加考试;不到30分钟,不得离开考场。

第四十二条 考试时间,不得延长,要按时开卷和收卷,迟交试卷一律拒收。

第四十三条 考题除印刷不清或有错字外,学生不得向监考人员提问。监考人员也不作任何提示和解释。

第四十四条 考场内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传递或交换答卷、调换座位,对违反考场规则者,巡视员和监考员有权警告,直至宣布考卷作废,并由学生所在系部报请成教处给予纪律处分。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认识的,经成教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四十五条 闭卷考试课程,除教师指定考试需用的绘图仪器,计算工具、手册外,不得夹带其它任何与考试无关的通信工具等进入考场。

XML 地图 | Sitemap 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