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内公务出行交通费核销办法

财务处 发表于: 2019-09-12 点击: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太阳集团成登录网址市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告》(伊车改〔2018〕4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1、市内公务出行费用:指执行单位委派的临时外出工作任务期间发生的交通费(往返交通费)。报销的市区范围暂定为伊美区,待市里有新规定后再遵照执行。

2、报销人员范围:报销人员范围是市直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经单位批准,临时工作人员等不在编人员派出执行公务的,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3、未经批准擅自出行的和无实质内容的公务出行不予报销。

4、乘坐本单位车辆公务出行,不得报销交通费。

5、交通费核销方式:采用凭据和非凭据两种核销方式。两种方式可结合核销。

(1)凭据方式

①选择交通工具出行,凭票据(出租车票、公交车票等)据实报销。

②票据金额应在合理范围内,对明显超出常规金额的出租车费不予报销。

③票据上的日期与出行审批单上的日期相一致。

(2)非凭据方式

①自驾车、步行或其他不能取得凭据的方式出行,按出行往返距离测算交通费。

②报销标准:1.5元/公里。

③公务出行实际距离是指从单位到目的地(含往返)的公里数。距离的测算参见《市区内公务出行常去地点》。出行地点不在《市区内公务出行常去地点》上的,使用手机导航软件测算距离(四舍五入取整数)。

一次出行到达多个地点办理公务,使用手机导航软件分段测算距离,汇总计算出行往返距离,计算交通费。

④一次出行,单程取得交通费票据,按票据金额据实核销;另单程交通费按单程距离计算交通费。

市区内公务出行交通费核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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